标       题: 《乌海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与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索  引  号: 11150300011554519Q/2021-07902 发文字号:
发文机构: 信息分类: 政策解读
概       述: 《乌海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与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成文日期: 公开日期: 2021-02-03 11:08:06 废止日期: 有效性: 有效
《乌海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与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作者:教育局站点管理员 来源:乌海市教育局 浏览次数: 打印 保存 关闭

  为进一步促进民办非学历教育的健康发展,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优化教育营商环境,全面贯彻落实全国、全区及我市“放管服”相关文件要求,2021年1月,乌海市教育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内蒙古自治区民办教育类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牵头会同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民政局、人社局、市场监管局、文旅体综合执法局、城管综合执法局及消防救援支队等八家单位联合印发了《乌海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所称校外培训机构是指经审批机关批准,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中小学生举办的学科培训、艺术培训、体育培训、科技普及、社会实践活动等各类形式的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统称为“校外培训机构”),不包括托管、婴幼儿看护、职业技能培训及特殊行业的培训机构。

  《办法》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切实加强党的建设,坚持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校外培训机构党组织实行主管部门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以主管部门管理为主,同时接受机构所在地党组织指导和管理。

  《办法》明确,申请举办校外培训机构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举办者;(二)有合法的名称、规范的章程和必要的组织机构;(三)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的内部管理制度;(四)有符合规定任职条件的法定代表人、校长及主要管理人员;(五)有与培训类别、层次及规模相适应的教师队伍;(六)有与所开办校外培训机构相匹配的办学资金;(七)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及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所及设施设备;(八)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相对应的课程计划及教材;(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关于举办者,《办法》要求,申请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无不良诚信纪录。关于名称,《办法》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其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语义一致。不得带有中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政党、社团组织、军队编号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关于办学资金,《办法》要求,单体校外培训机构开办资金应不少于30万元,每增设1个教学点增资数额一般不少于10万元。关于办学场地,《办法》要求,申请设立校外培训机构,应当避开影响学生身心健康和可能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场所。居民住宅、半地下室、地下室不得作为校外培训机构的注册及办学场所。举办者以自有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办学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材料;以租用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自申请办学之日起不得少于3年。

  关于审批,《办法》要求,审批机关作出批准设立决定后,应及时将批准设立的校外培训机构的名称、地址、负责人、办学内容等主要信息向社会公告,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应实时将审批全流程信息推送至市教育局;各区教育局审批的校外培训机构应自审批设立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市教育局备案;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批准设立的校外培训机构,应自审批设立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所属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备案。经审批设立的校外培训机构无论是在同一区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还是跨区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均需按照审批层级到审批机关提交办学申请。校外培训机构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法人登记。其中,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法人登记,取得营业执照;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到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或校外培训机构所属区民政局进行登记,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校外培训机构必须进行法人登记并取得相关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后才能开展培训,实行亮证办学。

  关于规范办学,《办法》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办学活动所使用的名称须同审批机关核准的名称相一致。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办学许可证载明的项目和内容办学,不得超出审批机关核准范围开展其他教育活动,不得在核定或审批的办学地点之外办学,不得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校外培训机构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载明培训机构名称、办学地址、办学形式、办学内容、学习期限、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内容真实准确。校外培训机构招生时应当与学生家长签订由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印发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明确培训内容、培训期限、课程安排、收费项目和金额、退费及争议解决办法等,认真履行服务承诺。校外培训机构开展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其招生对象、培训内容、班次进度、上课时间等应于开课前一周内向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主动向社会公布,培训教材、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市、区中小学同期进度。校外培训机构应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收费项目备案手续,并将收费项目及标准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的监督。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收费时段应与培训时间相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在学生缴费时应将有关退费办法向学生进行公示,学生未完成的培训课程,要及时办理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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