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职能
乌海市教育局教育(教育工委)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乌海市机构改革方案》和乌海市印发的《乌海市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乌海市教育局是乌海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乌海市教育工作委员会与乌海市教育局合署办公。

  第三条 乌海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设在市教育局,接受乌海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承担乌海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组织研究教育领域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建设政策、教育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协调督促落实乌海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等。乌海市教育局的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承担乌海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相关工作,接受乌海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的统筹协调。

  第四条 乌海市教育局(教育工委)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自治区党委相关决策部署和市委相关工作安排,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教育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的教育工作方针政策法律和国家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全市教育改革、教育事业发展规划、起草相关政策措施及规范性文件并组织监督实施。

  (二)负责各级各类教育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核查各级各类学校设置情况。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

  (三)负责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促进教育公平,指导普通高中教育、学前教育、民办基础教育和特殊教育工作。执行基础教育教学基本要求,制定教学基本文件,组织指导编写地方课程教材。指导中小学校外教育和安全管理,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构建德智体美劳全面培养的教育体系。

  (四)执行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指导文件和教学评估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写地方教材和开展职业指导工作。统筹民办中等职业教育、职工教育、农牧民教育、社区教育、终身教育、老年教育等各类成人教育。

  (五)统筹和指导民族教育工作。研究拟定民族教育发展改革的实施意见并组织监督实施。规划并指导民族教育教学工作和师资队伍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教育系统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

  (六)负责对各级各类教育的督导检查和评估验收工作。组织开展基础教育发展水平和质量监测工作,发布教育督导报告。

  (七)负责本部门教育经费的统筹管理,参与拟订教育经费筹措、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的办法和管理制度。监测教育经费使用情况,负责统计教育经费执行情况。负责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组织开展各级各类学校学生资助工作。

  (八)规划并指导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思想政治和意识形态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统一战线、群团组织工作。指导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德育工作、体育卫生与健康教育、艺术与劳动教育及国防教育工作。

  (九)主管全市教师工作,统筹管理全市教育系统人才工作。指导各级各类学校教师、校长和教育行政干部队伍的建设工作。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师招聘、岗位聘任管理、职称评审、教育系统相关奖励等工作。组织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教师培训和教师继续教育工作。

  (十)指导并负责全市教育科学研究、教育教学研究、教育技术装备及教育招生考试工作。统筹推进全市教育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一)指导协调教育系统维护稳定工作。负责各级各类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后勤管理与改革工作。

  (十二)组织协调全市教育系统对外合作与交流和对外宣传工作,开展与港澳台地区的教育合作交流。

  (十三)贯彻落实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编制汉语言文字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汉语言文字的规范化建设。指导推广普通话和普通话师资培训工作。

  (十四)完成乌海市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有关职责分工。

  与乌海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的职责分工。行政审批事项划转后,由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依法履行职责范围内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批、复核及决定送达等职责,及时将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情况推送至市教育局。市教育局不再承担已划转事项审批职责,主要承担政策法规研究、制定规划、事中事后监管等职责,协助做好行政审批事项办理工作,配合做好现场勘验、专家评审等相关工作,及时将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废改立”情况、审批事项监管情况推送至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第五条 乌海市教育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务、宣传、信息、翻译、信访等工作。协调组织建议提案办理和教育支援协作工作。研究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并就重大问题进行政策调研。研究拟订乌海市教育法治建设规划、计划。组织开展教育系统法治教育工作。拟定相关规范性文件。组织开展教育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工作。

  (二)人事师资科。负责所属单位干部队伍建设、考核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劳资、干部队伍管理和教育培训及离退休人员工作。负责全市教师队伍建设和宏观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核查各级各类学校教职工编制设置情况。指导师德师风建设、教师培训机构建设、教师继续教育。负责各级各类学校教师和校长培训、教育系统相关奖励、职称、学科带头人、教学能手等评审工作。负责教育系统各类干部的培训工作。指导教师岗位聘任管理、招聘和教师资格制度实施。负责教育人才引进、教师招聘工作。负责并指导人才队伍建设、社会组织管理工作。负责教育系统内对外合作与交流和对外宣传工作,开展与港澳台地区的教育合作与交流。组织落实“一带一路”教育行动。协调管理教育系统外国专家、外籍教师工作。管理教育系统因公临时出国(境)工作。指导汉语国际推广和中外合作办学等涉外办学管理工作。协调中外人文交流机制建设。

  (三)发展规划财务科。拟定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承担教育事业统计、分析工作。指导中小学布局调整。会同有关部门核查各级各类学校设置。参与拟定本部门教育经费筹措使用管理政策。负责学生资助、教育赠款、教育收费统筹工作。组织全市教育经费统计。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教育专项经费管理工作。负责所属预算单位预决算、政府采购、国有资产、财务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后勤宏观管理工作。统筹管理助学金、助学贷款工作。

  (四)基础教育科。负责基础教育宏观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普通高中教育、义务教育、学前教育、特殊教育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国家、自治区基础教育发展政策,制定基础教育的教学基本文件。指导、督促全市普通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贯彻教育方针、执行教学计划、开展教育教学改革等工作。指导基础教育教学改革、课程改革、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工作。负责中小学德育、劳动、校外教育工作。指导基层教育社会力量办学工作。指导基础教育学校、幼儿园规范办学行为。负责指导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负责全市高中招生工作。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负责中小学教材的选定、校本教材编写工作。指导中小学电化教育、教育信息化、教育装备技术、教学研究与教育科研工作。负责班主任和优秀学生的评选奖励活动。指导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五)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统筹管理中等职业教育、成人非学历教育工作。落实相关教学指导文件、教学评估要求。组织实施中等职业教育专业目录。承担民办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有关工作。负责中等职业教育学籍管理、职业指导。指导职业教育教学、实习计划。指导中等职业教育、成人非学历教育专业建设、教材建设、教育技术装备和教育信息化工作。承担职工教育、农牧民教育、社区教育等各类成人非学历教育的宏观指导工作。统筹协调和指导民族教育工作,落实有关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规划并指导民族教育“双语”教学工作和教材建设。指导民族教育师资队伍建设,组织“双语”师资培训和协作交流工作。组织协调民族教育各类招生考试工作。负责民族教育领域内的特殊性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教育系统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宣传贯彻落实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编制汉语言文字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部门、行业的汉语言文字工作。指导普通话应用和水平培训测试以及普通话师资培训工作。承担乌海市汉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六)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科。指导学校体育、卫生及艺术教育工作,拟定学校体育、卫生、艺术与健康教育工作的指导性文件。组织管理各类学校体育竞赛和艺术等活动。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协调学校国防教育和学生军训工作。参与指导相关专业师资、教材及课程建设。负责管理校园足球工作和学生营养改善工作。

  (七)学校安全和教育督导科。负责全市学校安全稳定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学校安全工作的政策措施等并指导实施。协调指导学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网络安全及防范处理邪教工作。协调处理学校重大安全事故、突发性事件和应急处置工作。指导检查学校安全教育。拟定教育督导的规章、制度、办法和评估标要求。组织开展对各区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督导。组织开展对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组织开展基础教育发展水平和质量监测。发布教育督导报告。指导全市教育督导工作。承担乌海市教育督导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机关党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各级各类学校、教育培训机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党的基层组织建设。负责指导民办教育机构的党建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纪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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