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 题: | 关于印发《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 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 ||||||||
| 索 引 号: | 11150300011554519Q/2023-11923 | 发文字号: | 乌教发〔2020〕7号 | ||||||
| 发文机构: | 市教育局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
| 概 述: | 关于印发《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 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 ||||||||
| 成文日期: | 2020-01-09 00:00:00 | 公开日期: | 2020-01-13 10:33:04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有效 | |||
三区教育局:
为进一步引导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内教办发〔2019〕13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乌海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乌教发〔2016〕189号)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0年1月9日
乌海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国家倡导发展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为合理配置学前教育资源,加快学前教育发展,建立和完善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鼓励、引导民办幼儿园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性、普惠性的学前教育,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关于实施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的意见》和《自治区教育厅、发改委、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2017-2020年)的通知>》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经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经费举办的,具有办园资质、面向大众、行为规范、收费合理、确保质量的非盈利性民办幼儿园。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申报、扶持和管理等工作。各区应结合当地实际,依据此办法制定本辖区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条件、申报程序、扶持奖励和管理办法。
二、认定条件
第四条 符合规划。幼儿园设置应符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及幼儿园布局规划,经各区教育局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及相关证件,并按照非营利法人依法登记。
第五条 条件达标。办园条件达到审批设立当年自治区制定的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原则上城区和旗县所在地举办的幼儿园规模原则不少于6个班(120人),乡镇及以下行政区域举办的幼儿园不少于3个班(60人),并按年龄科学分班定额。
第六条 产权清晰。自有房地产办园的须有不动产登记证或立项、建设许可的明确批文;农区在自有土地上建设的幼儿园,若不具有土地证、房产证的,应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租赁园舍办园的,须具有期限不少于5年(距合同期满不少于3年)的园舍租用合同,且出租方的产权不存在争议。
第七条 资质合格。办园两年以上且年度检查合格。有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卫生评价合格报告、消防检查(验收或备案)手续齐全。
第八条 收费合理。由各区教育局统筹考虑政府投入,根据本地区办园成本、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收入水平,参考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确定同级同类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最高收费标准。原则上,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主城区收费标准最高不超过同级同类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2.5倍;县城地区最高不超过同级同类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2倍;农村地区最高不超过同级同类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1.8倍。伙食费收费标准最高不超过同级同类公办幼儿园的2倍,同时要综合考虑地区的收入情况及经济发展水平,享受政府学位补贴的普惠性幼儿园要适当降低收费标准。
民办幼儿园实行收费、退费公示制度,收费项目和标准、退费办法向家长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幼儿伙食费实行民主管理制度,全部用于幼儿膳食,每月向家长公布账目。不得以特长生收取费用。
第九条 办园经费有保障。幼儿园的经费由举办者筹措。举办者应当为幼儿园保育和教育、教师工资和福利待遇以及维修、扩建、新增设备设施等提供合法、稳定的经费来源,保证幼儿园的正常运转。
第十条 内部财务管理规范。幼儿园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收支分开,账目清楚,收取的费用必须专款专用。经费预算和决算审核,应提交园务委员会或教职工大会审议,并接受审批机关的监督检查。
幼儿园必须配备专(兼)职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人员配备符合要求。教职工人数按教育部《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配备,师幼比合理,按有关规定落实工资待遇,并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园长、教师、保育员、保健人员、食堂工作人员等应当具有相关岗位资质,应根据幼儿园规模配备专职安保人员。
第十二条 质量保证。实施科学保教,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教育内容符合《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及《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的要求,禁止“小学化”教学行为、严禁设立学前班。办园规范,无乱收费行为,无安全责任事故,家长、社会对幼儿园认可,满意度较高,社会评价良好。
以上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方可认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三、申报程序
第十三条 具备条件的民办幼儿园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每年4月底前向所在区教育局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四条 各区教育局每年5月底前组织对申报的民办幼儿园进行审核、实地考察和评审,初步认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并将认定结果汇总后上报市教育局。
第十五条 市教育局在收到各区初评结果一个月内,对各区认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进行抽评,抽评数不低于各区认定数的30%。市级抽评结果与各区认定结果不一致的,以市级评定结果为准。
第十六条 市级抽评通过后,每年7月份由各区通过官方网站或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向社会公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收费标准等,并授予“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牌匾。
第十七条 市教育局每年8月底前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分区汇总后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四、政策保障
第十八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中央和自治区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专项资金重点补助的对象,并享受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政策。
第十九条 市、区各级政府要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具体政策,通过购买服务、综合奖项补、减免租金、补充玩教具和保教生活设施设备、维修改造园补助等方式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并将提供的普惠性学位数量和办园质量作为奖补和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园长、骨干教师培训,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优先安排。
第二十一条 采取公办示范园与民办园结对帮扶和由区教育局派驻公办园教师到园支教等方式,进一步提高普惠性民办园幼儿园的保教水平。
五、管理监督
第二十二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每年认定一次,认定后有效期为三年。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对辖区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按等级进行分类支持。具体分类补助办法由各地自行制定,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对申报对象、认定程序、成本核算、收费管理、日常监管、财务审计、奖补政策和退出机制等做出明确规定。未按期制定实施方案和落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政策的,各类奖补资金一律不予安排。
第二十三条 通过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由区教育局与其签订普惠性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合同约定的形式确定最高收费标准。对于幼儿园因执行收费标准而带来的办园经费不足,各地可以采用专项补助、减免房舍租金、派驻公办教师等多种方式给予补助。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要在幼儿园醒目位置悬挂“乌海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牌匾,并公布保教费收费标准。
第二十四条 建立公示制度。各区教育局每年定期通过政府相关网站和新闻媒体公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收费标准等,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补助资金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奖励等方式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由民办幼儿园统筹用于改善办园条件、购买玩教具、支付租金、改善教师待遇、开展教师培训等等。区教育局每年对民办幼儿园的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享受政府财政补助(包括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和税收、以奖代补、安排补助资金、优惠划拨土地、派驻公办教师支教等)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主动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和教育、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会计、资产管理和预决算制度,实行园务、财务公开,严格按项目和标准收费,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或捐资助学等费用,禁止以特长班、兴趣班等形式向家长乱收费。
第二十七条 区教育局要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监管和指导,实行动态管理,对出现办园行为不规范、违背学前教育规律、保教质量严重下滑、财务管理混乱、违规乱收费、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的,一经查实,取消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停止享受政府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扶持政策,在三年内不得再申报。对恶意套取、挪用补助资金的,要取消或收回当年补助资金,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乌海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乌教发[2016]189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乌海市普惠性幼儿园申报表
附件2:乌海市普惠性幼儿园申报材料
附件3:乌海市普惠性幼儿园汇总表
附件1
乌 海 市 普 惠 性 民 办 幼 儿 园
申
报
表
所属县市区教育局: (盖 章)
申 请 单 位 :
申 请 时 间 :
幼儿园名称 |
所属县市区 | 地 址 | ||||
幼儿园法人 | 园 长 | ||||
占地面积(m2) | 建筑面积(m2) | ||||
《办学许可证》证编号 | 《办学许可证》颁发日期及有效期限 | ||||
办园等级 | 在园幼儿数 | ||||
物价备案的保教费标准(元/月/生) | 约定合同的保教费标准(元/月/生) | ||||
教职工数(名) | 总数 | 保育员数 | |||
专任 教师数 | 卫生保健人员数 | ||||
安保 人员数 | 其他人员数 | ||||
|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 区教育局(盖章) 年 月 日 | |||||
备注:本表一式3份,由区县部门及幼儿园留存备查。
附件2
XXX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申报材料
1.《乌海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申报审批表》(提供原件,一式三份);
2.上一年度幼儿园财务报表(提供原件,一式三份);
3.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卫生评价合格报告、消防检查(验收或备案)手续。
4.幼儿园本学年教育教学工作计划(含幼儿一日生活作息时间安排表,加盖幼儿园公章);
5.幼儿园本年度近3个月薪酬证明材料及本年度幼儿园的银行帐(验原件,留复印件);
6.教职工相应的从业资格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由申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向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供,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留存备案一套(含上述6份材料)。
附件3
XXX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汇总表
区教育局(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幼儿园名称 | 办园等级 | 幼儿园规模(班) | 在园幼儿数(人) | 保教费 (元/月/生) | 伙食费 (元/月/生) | 约定的保教费上限(元/月/生) | 该园普惠有效起止期限 (三年) | 备注 |
上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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