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解读:乌海市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实施方案
索  引  号: 11150300011554519Q/2021-09939 发文字号:
发文机构: 信息分类: 政策解读
概       述: 解读:乌海市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实施方案
成文日期: 公开日期: 2022-01-04 10:48:45 废止日期: 有效性: 有效
解读:乌海市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实施方案
作者:教育局 来源:乌海市教育局 浏览次数: 打印 保存 关闭
  一、背景意义
  2018年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通报了一起拖欠乡村教师工资、对乡村教师待遇补助不到位的案例后,自治区党委相关领导都对此做出了重要批示。随后唐书记、杨市长予以批示要求针对乌海市乡村教师的待遇情况进行摸底梳理。贾市长要求针对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情况,由市教育局统筹制定相关补助方案。
  二、实施范围
  全市各级各类公办乡村学校(幼儿园)的在编在岗教职工(含政府购买服务岗位教师)。离退休人员不在补助发放范围内。
  三、补贴标准
  各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按照每人每月生活补助450元,每学年按照10个月计发(按实际在岗月份计算)。
  四、主要措施
  (一)乡村教师在岗时享受生活补助,离岗(包括退休)后自然取消,不作为计算养老保险的基数。
  (二)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实行实名制管理,各乡村学校结合职工年度工作实绩及考核结果,于每学年末一次性发放。下派到乡村学校的支教教师、交流轮岗的校长和教师、已下调令在岗教师,按实际在岗时间计算补贴。
  (三)教师按规定享受带薪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等休假期间,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照发。新聘任教职工,从入职当月起发放该生活补助。
  (四)各学校在核拨的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额度内,结合本校实际情况,以“公开、竞争、择优”为原则,统筹制定本校教师岗位生活补助分配办法。分配办法要充分体现教育教学成效及在岗时间,避免“平均分配”。分配差值不低于本校平均额度的70%。
  (五)被采取强制措施,受行政、刑事处罚,受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处分的人员,其在处罚、处分期间不享受乡村教师生活补助。
  (六)编制在农村学校,借用到村镇以外工作的人员,不享受乡村教师生活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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