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乌海市关于减轻中小学教师负担 进一步营造教育教学良好环境的实施方案》解读
索  引  号: 11150300011554519Q/2021-00393 发文字号:
发文机构: 信息分类: 政策解读
概       述: 《乌海市关于减轻中小学教师负担 进一步营造教育教学良好环境的实施方案》解读
成文日期: 公开日期: 2021-02-01 17:23:46 废止日期: 有效性:
《乌海市关于减轻中小学教师负担 进一步营造教育教学良好环境的实施方案》解读
作者:教育局 来源:乌海市教育局 浏览次数: 打印 保存 关闭

  2018年9月,党中央召开新时代第一次全国教育大会,第一次明确教育是国之大计、党之大计,特别强调教师是立教之本、兴教之源、是教育发展的第一资源。2019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减轻中小学教师负担进一步营造教育教学良好环境的若干意见的通知》;2020年10月21日,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教师减负清单》。为贯彻落实各级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教师减负工作,乌海市于2020年12月31日出台《乌海市关于减轻中小学教师负担进一步营造教育教学良好环境的实施方案》并制定了具体、可操作的《乌海市中小学教师减负清单》。

  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特别是关于教师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加强党对教育工作的领导,遵循教育教学规律,聚焦教师立德树人、教书育人主责主业,进一步营造宽松、宁静的教育教学环境和校园氛围。

  基本原则包括“3个坚持”:坚持依法依规,确保减负工作合法、合规、合理;坚持实事求是,确保减轻教师不合理的非教学负担;坚持务求实效,确保将减负工作做实、做细。

  主要内容包括“7个方面”: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评比考核事项、统筹规范社会事务进校园、统筹规范精简相关报表填写工作、统筹规范教师考核培训任务、统筹规范抽调借用学校教师事宜、切实杜绝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带来的负担、依法保障教师合法权益。

  工作要求包括“6个加强”:加强组织领导、加强沟通协调、加强统筹配合、加强督导检查、加强动态监管、加强宣传引导。

  

  乌海市中小学教师减负清单

  一、取消事项(6项)

  1. 组织教师在十字路口和交通岗维护交通秩序或站岗。

  2. 安排中小学校和教师承担教育扶贫以外的扶贫任务。

  3. 组织教师开展与学校工作无关的入户登记任务。

  4. 组织一线教师参加社区包联共建工作。

  5. 与教育教学工作无关的基地和示范点建设。

  6. 以笔记字数作为对教师业务考核的依据。

  二、禁止事项(10项)

  1. 严禁在涉及中小学校和教师的督查检查评比考核中设置“一票否决”或层层签订责任状。

  2. 严禁各部门直接对接学校开展进校园事项。

  3. 严禁除教育主管部门以外的部门直接向学校派发与教育教学无关的文件、组织教师参加与教育教学无关的培训、擅自对学校安排专项任务。

  4. 严禁以营利为目的商业活动进校园。

  5. 严禁强制要求教师关注与教育教学无关的微信公众号、强制下载与教育教学无关的APP及加入微信群等。

  6. 严禁强制教师点赞、投票、网络答题、问卷调查等。

  7. 严禁未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社会考试进学校或让教师承担监考任务。

  8. 严禁要求教师填报和教育教学无关的报表。

  9. 严禁以培训、捐助、讲座等名义向学校推销产品。

  10. 严禁上传工作截屏、拍照合影做为开展工作的验证材料。

  三、限制事项(12项)

  1. 各部门组织中小学生、在园幼儿参加活动,人数在100人以下由教育主管部门审核,人数在100人以上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批准。

  2. 需教师参加的非教育主管部门组织召开的会议,5人以下需学校主要负责人同意,5人以上的需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3. 各部门涉及学校教师的有关报表填报,同类数据采集次数严格控制在每年2次以下,学校对教师信息的采集也要少于2次。

  4. 涉及教育的统计工作每学年不得超过2次且须向同级政府统计机构备案。

  5. 每个学校每年承担的各类参观、考察、调研等不得超过3次。

  6. 各部门开展涉及学校和教师的督查检查评比考核事项每学年不得超过2次,均需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并向同级党委、政府备案。

  7. 各部门开展的多头多频次进校园活动,以下活动需要进行合并,由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

  (1)各类法治、安全、禁毒等进校园活动、答题(涉及单位:公安、司法、安委办、禁毒办、检察院、法院、社区等部门)。

  (2)各类“小手拉大手”活动(涉及单位:各职能部门)。

  (3)组织学生参与的各类小小志愿者进社区志愿服务活动、专题培训活动等(涉及单位:市委宣传部、团市委,社区)。

  (4)各类营养日宣传、防止碘缺乏病日宣传、卫生健康宣传等活动(涉及单位:卫生健康部门)。

  (5)各类安全检查(涉及单位:消防、食品药品监督、市场监督管理、安委办等部门)。

  8. 各种学会、论坛及非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教师评比和竞赛。

  9. 各部门要求学校开展的工作不得以过度留痕作为评价工作的依据,评价工作以平时监控为主,查阅档案资料占工作评价不得超过50%。

  10. 避免教师参加同类的教育教学培训,同类培训只能安排1次,且需符合教师实际需求。

  11. 严禁在学校缺编的情况下借调教师,借用教师不得超过半年且需经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同级党委审批。

  12. 严格控制教师微信工作群数量,要求教师加入的教育教学工作之外的微信群不得超过2个。

  四、合并事项(3项)

  1. 各部门涉及对学校或教师的督查检查考核评比,由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同类事项合并进行且不得多于1次。

  2. 各部门涉及需要教师填报的表格,均需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且同类数据每学年采集更新2次,由各相关部门根据需求自行挑选使用。

  3. 学校党建工作忌机关化,各相关部门对学校党建工作的考核不得以考核机关的标准进行,对学校党建工作的考核由教育主管部门统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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