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乌海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四免一补”政策 | ||||||||
索 引 号: | 11150300011554519Q/2023-06068 | 发文字号: | |||||||
发文机构: | 教育局 | 信息分类: | 义务教育 | ||||||
概 述: | 乌海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四免一补”政策 | ||||||||
成文日期: | 2022-07-05 00:00:00 | 公开日期: | 2022-07-05 10:47:01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有效 |
一、“四免一补”政策
即对城乡义务教育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免除住宿生费、免作业本费及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
二、贫困学生资助政策
我市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有4个学段6项资助政策
(一)学前教育阶段
2016年,市教育局、财政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乌海市学前教育资助政策及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教发[2016]66号),从2016年春季开始实施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对全市公办幼儿园以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民办普惠性幼儿园(不包括托儿所、亲子园等早期教育机构和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在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予以资助。资助项目为保教费,资助标准为发改委批准的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的50%,对生活特殊困难的幼儿给予生活补贴。
(二)义务教育阶段
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给予的生活费补助,按所有寄宿生的60%确定贫困面给予补助,对汉语授课寄宿生继续按照每生每年小学1000 元、初中1250 元标准补助;对双语授课寄宿生继续按照每生每年小学2000 元、初中2500 元标准补助。
(三)高中教育阶段
一是根据《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精神,从2007年秋季开始,对我市中等职业教育学生实行国家助学金政策。 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学生享受中央资助政策的为一、二年级所有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约按在校学生的20%确定,每生每年按2000元标准资助;享受自治区资助政策的为未享受中央政策的一、二年级农村牧区(含县镇)非涉农专业所有在校学生,每生每年按1500元标准资助。
二是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教育厅 关于转发财政部 教育部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内财教〔2010〕1810号)精神,从2010年秋季开始,对我市普通高中学生实行国家助学金政策。具有正式注册学籍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约占在校生总数的30%。每生每年2000元,按学期申请和评定。
(四)高等教育阶段
一是家庭贫困大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银监会《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财教〔2008〕196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要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成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紧急通知》(教财〔2007〕14号)、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做好国家助学金贷款贷后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助中心〔2011〕21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教育厅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内蒙古监管局《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意见》(内财教〔2009〕108号)精神,从2010年开始,我市实施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助学信用贷款政策,本着“应贷尽贷”原则,所有考入高等院校的具有我市户口的贫困家庭大学生都能顺利入学。贷款对象为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生源地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发放,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每人每年申请的贷款额度原则上最高不超过8000元,且不低于1000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8000元的,贷款额度可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的贷款额度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2000元,且不低于1000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12000元的,贷款额度可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贷款期限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3年确定,最长不超过20年。
二是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入学资助政策。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财政厅 民政厅 扶贫办关于实施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入学资助政策的意见》(内教财字[2018]83号)精神,对全市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孤儿实施普通高校新生入学资助政策。
资助对象为1.大学新生:从2018年秋季学期开始,经教育招生考试部门正式录取到普通高等学校的新生,且录取当年的9月1日为自治区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和孤儿;2.在读学生:2018年以后年度在校期间的9月1日为自治区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和孤儿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不含2018年之前入学的在读学生)。
资助标准为录取到普通高校本科类且符合上述条件的学生(含预科生)从录取当年开始资助,每学年资助10000元,累计资助不超过40000元;录取到普通高校专科或高职高专类且符合上述条件的学生(含预科生)从录取当年开始资助,每学年资助10000元,累计资助不超过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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