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籍管理及普通高中学生毕业文凭审核验印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11150300011554519Q/2016-10063 发文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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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       述: 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籍管理及普通高中学生毕业文凭审核验印工作的通知
成文日期: 公开日期: 2016-05-30 09:55:19 废止日期: 有效性:
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籍管理及普通高中学生毕业文凭审核验印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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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教发〔2016〕88号

各区教育局、市直属各中小学校:

    为认真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内教基字[2014]63号),全面加强我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和普通高中学生毕业文凭审核验印工作,我局提出如下要求,请各区、各直属学校认真执行。

一、学籍管理

1、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规定,旗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市教育局具体负责市直属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和督查指导各区学籍管理工作。

2、各旗县市教育局要准本行政区域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尤其是城区各学校的招生数,并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设定学校的招生计划数。系统中普通高中招生数的设定,依据市教育局每年下发的《乌海市高中阶段招生意见》确定。计划数一经设定,各地要严格按照设定的计划数录入学生学籍信息。

3、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 按照自治区要求在全市推进学籍档案电子化,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对学籍异动的管理逐步推行电子化运行。

4、学生学籍档案应该使用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订的学籍基础信息表。至少应包括以下信息:

(1)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2)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3)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

(4)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5)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6)享受资助信息;

(7)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5、乌海市教育局可根据工作需要,要求学校提供其他信息和材料。

6、普通高中招生、学籍注册、转学、休学等具体办法详见《乌海市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办法》(附件1)。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办法由各区教育局根据实际,参照本办法具体制定实施,并报市教育局备案。

二、普通高中毕业证审核

1、2015年始,普通高中学生毕业需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学生修完《普通高中新课程方案》规定的课程,并参加所有科目的学业水平考试;二是普通高中学业水平9科考试中,语、数必须全部合格,其他科目至少5科以上合格;三是在系统中注册有学籍的普通高中毕业生。

2、各普通高中学校办理毕业证时需提供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单。考试合格单或成绩证明单均需到当地招办打印,并加盖当地招办公章方有效。

3、各普通高中务于每年的3月底前将本校取得高中毕业资格的学生名单上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并按规定时间进行审核验印。

 

附件:1、乌海市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办法

 

 

2016年5月27日

 

 

乌海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6年5月27日印发

乌海市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普通高中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的普通高中及学校内设的高中部,全市普通高中学籍及毕业证书的发放由市教育局统一管理。

 

第二章  学籍建立

 

    第三条  普通高中要按照市教育局每年下发的《乌海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意见》确定的招生计划数招收学生。严格执行教育法规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招生计划、政策及规定。

    第四条  普通高中新生应为初中应往届毕业生,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中考,成绩超过最低录取控制线,达到学校录取成绩,由学校发给录取通知书,学生持录取通知书按时到校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的,须持录取通知书在开学军训前向学校请假。未按时向学校报到且没有办理请假手续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条  高中新生入学后,学生家长向学校提供有关初中学籍的准确信息,学校按要求填写市教育局统一制定的学生报到名单,并将电子版一并上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无中考成绩、低于普通高中学校录取分数线、超计划招收的学生,不予在系统中注册学籍。因违规招生造成学生无学籍影响学业水平考试和高考的,由学校承担一切后果。家长未能提供准确信息影响高中学籍注册的,由家长承担后果。

    第六条   “空挂学籍”属套取国家经费的违法行为,各普通高中学校严禁为其它学校违规招收的学生建立学籍。如在清查中发现有“空挂学籍”现象,取消学籍,缩减该校招生计划,同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  高中招生班额限定为50人。

 

第三章  转学

 

第八条  转学前后必须是同一年级,不得跨年级转学。

第九条  市内公办普通高中之间原则上不办理转学。高三年级不办理外地转入,只办理由市内学校转出到外地的手续。

第十条  从外地转入我市的高中学生,需提供户籍证明,且接收学校有空余学位,由学校的主管教育局分配转入学校,同时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一条  被普通高中正式录取的学生转往外地的,经学校同意,发给转学联系表和本人档案后,到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办理转出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  普通高中学生因特殊原因在市内转学,转出学校同意转出,转入学校有空余学位同意接收的,双方学校主管校长签字盖章后,带相关证明到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办理相关手续,经审核,接收学校确有空余学位,给予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三条  市内学生转学的,在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办理完结转学手续后,由转入学校在系统中提交转学申请。由接收学校的学籍管理员在系统中上传转学联系表并提交转学申请,然后各相关单位按转学流程在系统中完成转学。

  

第四章  休学、复学和退学

 

    第十四条  在校学生因病经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或因其他原因需要休学的学生可以申请休学。由学生监护人持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不能正常在校学习的病历证明及诊断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查同意,填写《休学证明》,到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审核备案,再由学校在系统中上传休学证明并提交休学申请。         

第十五条  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由学生家长持二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长休学期,经学校同意,可继续休学。

第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满或休学期间要求复学的,由学生家长向学校提出申请,因病休学的还应当提交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认定治愈或认定可以正常学习的证明,经学校核准,即可按其实际学业水平安排年级复学,并在系统中对应学期进行复学申请。

第十七条  对存在以下情形的学生,学校可以为其办理退学:普通高中学生一学期内连续旷课超过20天或累计旷课45天,学校与学生家长多次联系帮助教育无效的;休学期满,经学校与学生家长联系仍未复学或超过复学时间一个月以上仍不办理继续休学申请的。

    第十八条    普通高中不实行留级制度。

  

第五章  毕业

 

第十九条  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达到要求修完规定课程,参加自治区、全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统一监制的经市教育行政部门验印的《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中毕业证书》。凡未取得我市学籍的学生,不予办理毕业验印。

第二十条  毕业证书规格式样,由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定。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所在学校应当及时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写出报告,并及时逐级上报。

第二十二条  学生学籍档案材料必须按时、如实填写,学生学籍档案一律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要求字迹工整,项目填全。有关学生学籍变动证明材料按学年度装订并妥善保存,以备查阅。

第二十三条  各普通高中确定一名副校长分管学籍管理工作,有关处室(教务处、政教处、教导处)具体负责,学校设专职或兼职学籍管理人员,并按要求配齐设施设备,若学籍管理员同时兼任学校教师并代课,学校应适当考虑在评优晋级中优先。

第二十四条  各普通高中学校校长、分管学籍管理工作的副校长、学籍管理员要认真学习本办法,切实做好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各项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相关人员责任:

(一)不为已接收符合条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

(二)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

(三)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

(四)接收学生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的;

(五)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

(六)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

(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乌海市普通中小学学生借读管理补充规定》(乌教发〔2012〕1号)、《乌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暂行规定(试行)》(乌教发〔2008〕151号)停止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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