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关于市十届人大一次会议第67号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 | ||||||||
索 引 号: | 11150300011554519Q/2022-05364 | 发文字号: | 乌教复字〔2022〕10号 | ||||||
发文机构: | 教育局 | 信息分类: | 提案建议 | ||||||
概 述: | 关于市十届人大一次会议第67号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 | ||||||||
成文日期: | 公开日期: | 2022-08-12 17:50:17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有效 |
宋海峰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民辅警子女自由就近父母一方单位入学的建议》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自治区教育厅下发《关于严格规范中小学校招生入学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指出,各盟市教育局要按照“免试就近入学、划片招生”原则,切实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要严格执行教育优待政策,对符合优待条件的烈士子女、现役
军人子女、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公安英烈、因公牺牲以及其他符合优待条件的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由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按优待政策和程序安排入学;符合优待政策人员子女参加中考时,由盟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相应优待政策。
为深入贯彻全国、全区公安工作会议精神,落实从优待警措施,2019年8月16日自治区公安厅、教育厅联合制定《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实施办法》并要求各盟市依照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中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对象包括:(一)全区公安系统烈士的子女;(二)全区公安系统一级、二级英雄模范的子女;(三)全区公安系统因公牺牲民警的子女;(四)全区公安系统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民警的子女;上述人员因公牺牲、伤残、被授予荣誉称号时,应为在职公安民警。”乌海市教育局严格按照上述办法规定落实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政策。
下一步,市教育局将继续贯彻落实好《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实施办法》,严格优待条件审核,不断保障教育公平,为我市基础教育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和发展空间。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继续提出宝贵意见!
分管领导:肖西田
联系人:董权
联系电话:3998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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