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2021年对各区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 的评价方案政策解读 | ||||||||
索 引 号: | 11150300011554519Q/2021-07812 | 发文字号: | |||||||
发文机构: | 教育局 | 信息分类: | 政策解读 | ||||||
概 述: | 2021年对各区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 的评价方案政策解读 | ||||||||
成文日期: | 公开日期: | 2021-12-25 10:07:37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有效 |
一、起草依据及背景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市委、政府重大教育决策部署,指导督促各区政府依法履行教育职责,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贯彻落实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8〕2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对盟市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方案》(内政教督办函〔2021〕44号),制定本方案。
二、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关于内蒙古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紧紧围绕乌海市高质量发展、高品质生活、高效能治理的“三高”目标,全面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市委、政府对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和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要求和部署,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以推动新时代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为目标,推动各区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切实履行教育职责,不断提高人民群众教育获得感。
三、评价重点
2021年对各区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工作主要评价各区人民政府2020年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和2021年相关重点工作推进情况,紧紧围绕“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市委、政府重大教育决策部署落实情况”,根据2020、2021年自治区、乌海市重点工作,充分考虑各区教育发展水平差异,重点评价9个方面教育职责的履行情况(详见附件)。
四、评价实施
评价组织实施主要包括印发通知、自查自评、实地抽查等环节。
五、评价结果
(一)形成意见。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自评报告和实地督查情况,形成对各区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审议。
(二)反馈意见。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将评价意见反馈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并抄送区委、区政府主要负责人。
(三)整改落实。
(四)督查“回头看”。
六、评价方法
(一)明察与暗访相结合。
(二)定量与定性相结合。
(三)线上与线下相结合。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二)坚持实事求是。
联系人:王慧 李婷婷,联系电话:399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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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链接:2021年对各区政府履职评价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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