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关于开展2009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 ||||||||
索 引 号: | 11150300011554519Q/2010-10004 | 发文字号: | |||||||
发文机构: | 教育局 | 信息分类: | 部门文件 | ||||||
概 述: | 关于开展2009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 ||||||||
成文日期: | 公开日期: | 2010-10-30 17:33:00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各区文教体局、直属各单位:
为了做好2009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确保认定工作的质量,把好教师“入口关”,按时完成今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教师资格认定的范围凡是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学历,户籍在乌海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或在全市各级各类学校任教的教师均可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二、时间安排
报名时间为11月2日—11月12日,各区、各学校必须在11月12日完成申请人员信息采集、材料的初审及上报和单机版数据的采集上报。
三、上报材料要求
申请者需提供下列材料:
1.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2.思想品德鉴定表一份;(以上表格到市教育局424房间领取)
3.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5.由樱花医院出具的体检合格证;
6.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或免试证明;
7.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的教育学、心理学考试成绩合格证原件和复印件;
8.户籍不在乌海的需提供所在学校与教师签订的聘用合同和2008-2009年的教学业务档案;
9.办证时需交近期免冠兰底1寸照片1张,以区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等为单位报送的,需将照片排列好贴 在A4纸上,并在照片下注明单位、姓名。申请认定人员填写的材料一律使用碳素笔,复印件统一使用A4纸型,按上述要求的顺序装订成册。
10.社会人员申请教师资格均按上述要求提供材料。
在编在册人员申请教师资格者由学校统计好人数上报各区教育行政部门,然后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到市教体局领取有关资料和表格并办理相关手续。社会人员申请教师资格者,由本人携带相关材料到市教育局人事师资科办理有关手续。各区、学校在报送上述材料时,同时要提供申请认定人员的花名册打印一式二份(表样附后)连同电子表格报市教育局424房间。
四、非师范教育类人员认定教师资格有关问题
1.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教师,如果专科是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后取得非师范教育类本科学历的人员,其教育学、心理学视为合格,但要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专家组对其进行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测试。报送材料时必须同时提供专、本科毕业证和专科《毕业生成绩登记表》原件。
2.非师范类专科毕业,后取得师范教育类本科学历的人员,如果免修了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在认定时必须取得自治区统一组织的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证书。没有免修教育学、心理学课程的人员,必须同时提供专、本科毕业证和后期本科《毕业生成绩登记表》原件。
3.非师范院校师资班毕业的人员,在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时,要审查其教育学、心理学课程的名称是否与同级普通师范教育类院校开设的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名称相符,如不符,则必须参加自治区统一组织的教育学、心理学考试。
五、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的有关问题1.除各学校在编在册正式教师外,其他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均按社会人员对待。
2.民办学校非师范教育类在职教师和拟聘任教人员认定教师资格,按社会人员对待。
3.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时,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贯彻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意见》(内教发[2002]6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4.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关于核定教师资格认定收费标准的复函》(内计费字[2002]23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对社会人员认定教师资格收取认定测试费。
5.相关信息请在乌海教育网(http://www.wuhaijy.com)查询。
六、有关要求:
1.以下人员需参加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需做好面试、试讲的准备工作,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1)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包括在职、各类非师范教育类应届毕业生和社会人员)(2)跨学科申报人员(与本专业不符)2.已取得教师资格的教师或公民拟申请更高等级教师资格的,需提供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但按社会人员对待。同一申请人每年只能申请一种类型教师资格。
3.未尽事宜均按《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贯彻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意见》(内教发[2002]64号)执行。
4.各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认真审核申请人的信息,尤其是姓名和身份证号码,责成专人认真组织录入,仔细进行校对。对于教师所申请认定的课程不明确或教育部数据库中没有的,可认定相对接近的专业,但需征求本人意见后再行录入,确保上报数据的准确性。
5.市教育局人事师资科负责日常工作并开展咨询服务工作。
联系人:郭亚东 联系电话:3998067报名地址:滨河区行政中心大楼(新政府大楼)A座424房间
上一条:
下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