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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主体责任 守护校园食品安全
发布时间:2020年01月03日 作者:教育局 来源: 浏览次数:

 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落实主体责任强化校园食品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司、教育部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国家卫生健康委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司、公安部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局负责人就《指导意见》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市场监管总局、公安部、教育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开展的整治食品安全问题联合行动取得积极进展,此时出台《指导意见》的目的是什么?

  答:出台《指导意见》的主要目的是,将联合行动中校园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采取的有效措施、形成的有益经验转化为强化校园食品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进一步推动学校及幼儿园、供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力求从根本上解决校园食品安全问题。

  问:《指导意见》对校外供餐单位食品安全管理提出了哪些新要求?

  答:《指导意见》对强化供餐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做了许多充实、细化,其中有两点最为突出。一是《指导意见》注重强化人员培训、提高其食品安全素养,具体为“定期参加食品安全培训考核,每周进行一次集中学习,掌握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要求”。二是《指导意见》注重食品安全风险防控,要求供餐单位“每周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和隐患,立即采取整改措施,确保整改到位,并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问:校园周边无证无照经营食品一直是老百姓的揪心事、烦心事,为解决此类问题,《指导意见》提出了什么措施?

  答:《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对学校周边用房有管理权限的学校,不得将周边用房租借给无证无照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或单位。同时明确,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行政监管部门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食品安全案件,公安机关严厉打击学校及周边食品安全犯罪行为。

  问:《指导意见》在强化校园食品安全管理方面的新举措是什么?制度设计的初衷是什么?

  答:《指导意见》有两个最大的亮点,一是具备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原则上采用自营方式供餐,不再签订新的承包或者委托经营合同。二是非寄宿制中小学、幼儿园原则上不得在校内设置食品小卖部、超市,已经设置的,要逐步退出。

  因片面追求经济利益,一些校外供餐单位、承包或者委托经营的食堂,容易放松食品安全管理。在监管执法中,也发现因为主体责任不落实,疏于食品安全管理而引发食源性疾病的问题。为有效有力防范此类安全风险,《指导意见》要求具备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原则上采用自营方式供餐。

  为推动中小学生、幼儿养成健康饮食习惯,通过正餐摄入营养所需,防止片面依赖零食,《指导意见》要求非寄宿制中小学、幼儿园原则上不得在校内设置食品小卖部、超市。

  问:目前,学校和幼儿园正在全面实行校长陪餐制。《指导意见》对校长陪餐制提出了哪些新的、细化要求?

  答:在总结地方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指导意见》从两个方面推动学校和幼儿园将校长陪餐制落到实处。一是明确陪餐工作的具体内容,要求陪餐人员对饭菜进行客观评价,对食堂环境卫生、从业人员工作情况等进行监督,做好记录。二是注重及时解决问题和风险隐患,要求对陪餐中发现的和学生反映的食品安全问题及风险隐患立即整改,并对整改结果进行复核。

  问:目前学校食堂“明厨亮灶”覆盖率已超过90%。在充分发挥“明厨亮灶”作用方面,《指导意见》推出了哪些新举措?

  答:《指导意见》注重借助科技手段,实现智慧监管,提高校园食品安全监管效能,要求市场监管、教育行政部门积极借助“明厨亮灶+互联网”,随机抽查供餐单位和学校食堂的食品安全状况,主动查找、发现供餐单位和学校食堂的食品安全问题及风险隐患。

  问:强化校园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一支重要力量就是广大学生家长。在发挥家长社会监督作用方面,《指导意见》做了哪些有益的探索和尝试?

  答:积极吸纳家长委员会代表参与学校食品安全例行检查,是强化校园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一种重要的方式创新。《指导意见》要求具备条件的中小学和幼儿园应建立完善相关制度,明确检查内容、检查频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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