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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教育局权责清单
发布时间:2023年02月17日 作者: 来源:乌海市教育局 浏览次数:
乌海市教育局权责清单(行政监督检查类)
   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
序号 权力名称 权力类别 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备注
1 对教育工作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督导检查 行政监督 教育局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2、处置责任:根据初步督导意见,综合分析被督导单位的申辩意见,向被督导单位发出督导意见书 。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依据《教育督导条例》第十一条:教育督导机构对下列事项实施教育督导:
  (一)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的情况,教育教学水平、教育教学管理等教育教学工作情况;
 
 (二)校长队伍建设情况,教师资格、职务、聘任等管理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招生、学籍等管理情况和教育质量,学校的安全、卫生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校舍的安全情况,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的配备和使用等教育条件的保障情况,教育投入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和均衡发展情况,各级各类教育的规划布局、协调发展等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监督检查的;
    2、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检查的;
    3、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或者不出示法定行政执法证件实施检查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检查的;
    5、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6、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
    7、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8、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 对教科书和配套教辅资料选用的监督管理 行政监督 教育局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2、处置责任:根据初步督导意见,综合分析被督导单位的申辩意见,向被督导单位发出督导意见书 。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依据《教育部 新闻出版总署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基二[2012]1号)五、大力加强教辅材料使用监督。对于违反本通知规定,强制或变相强制学校或学生购买教辅材料、不按规定代购、从代购教辅材料中收取回扣的单位和个人,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其纠正违规行为,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监督检查的;
    2、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检查的;
    3、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或者不出示法定行政执法证件实施检查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检查的;
    5、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6、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
    7、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8、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3 中小学财务管理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 教育局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2、处置责任:根据初步督导意见,综合分析被督导单位的申辩意见,向被督导单位发出督导意见书 。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依据《教育法》第六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经费的监督管理,提高教育投资效益。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的通知》(财教〔2012489号)第七十一条:中小学校应当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监督检查的;
    2、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检查的;
    3、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或者不出示法定行政执法证件实施检查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检查的;
    5、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6、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
    7、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8、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4 中小学教育收费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 教育局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2、处置责任:根据初步督导意见,综合分析被督导单位的申辩意见,向被督导单位发出督导意见书 。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依据《教育法》第六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经费的监督管理,提高教育投资效益。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的通知》(财教〔2012489号)第七十一条:中小学校应当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监督检查的;
    2、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检查的;
    3、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或者不出示法定行政执法证件实施检查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检查的;
    5、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6、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
    7、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8、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5 组织开展中小学语言文字工作和社会用字的检查、指导 行政监督 教育局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2、处置责任:根据初步督导意见,综合分析被督导单位的申辩意见,向被督导单位发出督导意见书 。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依据《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二十二条:地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履行各自职责:
  (一)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纳入教育督导、评估的内容;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监督检查的;
    2、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检查的;
    3、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或者不出示法定行政执法证件实施检查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检查的;
    5、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6、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
    7、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8、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6 全市中小学实验、现代教育技术、图书管理应用评估检查 行政监督 教育局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2、处置责任:根据初步督导意见,综合分析被督导单位的申辩意见,向被督导单位发出督导意见书 。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依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实验室规程>的通知》(教基二〔200911):
    
五、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调整优化,逐步充实实验教学人员和管理人员,并纳入当地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大力开展在职中小学校实验教学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整体素质和能力。
   《中小学实验室规程》第十二条: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实验室建设的领导。制定实验室建设规划、实验室管理和教学规范;做好督导实验教学和考核、评估实验室使用效益等工作。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修订)>的通知》(教基[2003]5号):
    九、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图书管理工作和中小学图书馆(室)建设工作的检查指导,并将其列为对中小学校综合督导评估的一项内容。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监督检查的;
    2、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检查的;
    3、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或者不出示法定行政执法证件实施检查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检查的;
    5、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6、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
    7、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8、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7 对民办学校的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 教育局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2、处置责任:根据初步督导意见,综合分析被督导单位的申辩意见,向被督导单位发出督导意见书 。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日常监督, 定期组织和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鼓励和支持民办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工作,促进民办学校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四十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监督检查的;
    2、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检查的;
    3、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或者不出示法定行政执法证件实施检查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检查的;
    5、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6、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
    7、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8、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8 对学校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 教育局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2、处置责任:根据初步督导意见,综合分析被督导单位的申辩意见,向被督导单位发出督导意见书 。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依据《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二)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三)及时了解学校安全教育情况,组织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实效;
  (四)制定校园安全的应急预案,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安全工作;
  (五)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组织学校安全工作的专项督导。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监督检查的;
    2、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检查的;
    3、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或者不出示法定行政执法证件实施检查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检查的;
    5、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6、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
    7、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8、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9 对学校食堂和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的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 教育局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2、处置责任:根据初步督导意见,综合分析被督导单位的申辩意见,向被督导单位发出督导意见书 。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依据《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食品卫生法》和本规定的要求,加强所辖学校的食品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并将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作为对学校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在考核学校工作时,应将食品卫生安全工作作为重要的考核指标。 第三十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所属的卫生保健机构具有对学校食堂及学生集体用餐的业务指导和检查督促的职责,应定期深入学校食堂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督促。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监督检查的;
    2、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检查的;
    3、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或者不出示法定行政执法证件实施检查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检查的;
    5、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6、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
    7、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8、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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