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教发〔2013〕33号
关于对乌海市第六中学财务资料丢失、损毁的处理决定
乌海市审计局:
贵局《审计移送处理书》(乌经责[2013]2号)文件收悉,处理书中提到的问题,我局高度重视,召开了专门会议,责成我局计财科组成调查小组,于2013年3月10日到乌海市第六中学对该情况进行了调查了解,现就查处情况及处理意见如下:
一、关于由年级组收取补课费财务资料账外管理,导致丢失、毁损的情况
1. 王常亮,男,现年32岁,2005年参加工作,乌海市第六中学教师,现任高三年级年级副组长,高三数学教师。2009年9月份王常亮被学校聘任为年级组副组长,承担年级组补课费的收发工作。2011年11月24日晚23:00左右,乌海市第六中学高三年级20班学生李明洋潜入教学5号楼,破门进入年级主任办公室偷盗之后,放火点燃了年级组副组任王常亮的文件柜,致使文件柜内的教学资料、高三年级组的补课费的收发资料毁损(电子资料有备份,王常亮对此过程已做详细说明,一并上交审计人员),事情发生后学校向公安局报了案,公安局已侦破此事(附:下海勃湾派出所证明)。
2. 冯国胜,男,现年36岁,2000年参加工作,乌海市第六中学教师,现任高三年级英语教师。2009年8月份冯国胜被学校聘任为年级组副组长,承担年级组补课费的收发工作。在担任年级组副组长期间,2009年8月至2010年8月先后共收取和发放了三次假期补课费,共收到补课费508800元,支付教师补课费450515元,结余补课费58285元,冯国胜分别于2012年、2013年3月14日上交学校财务40000元、18285元(经核查票据,事实基本清楚)。冯国胜做为年级副组长管理补课费资料期间由于其母亲有病请了半年假,正好这期间学校由旧校区搬迁新校区,他的办公桌椅由搬家公司负责搬动。由于搬家公司人员的疏忽将办公桌内部分资料丢失。这一事情发生后学校对冯国胜做了严肃处理,将其副组长一职免除并给予批评(附:冯国胜关于假期补课账目丢失的情况说明)。
二、关于对有关人员的处理决定
1.学校校长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有领导责任,财务管理不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范围,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及《储蓄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个人名义将公款转为储蓄存款”的规定。同意审计局的意见对六中给予警告,对乌海市第六中学校长常瑞平提出批评、警告,并写出整改报告书上报市教育局。
2.对王常亮补课费资料毁损一事,学校在当时已向公安部门报案,公安部门已侦破此案。但根据实际情况,重要财务资料应妥善保管,王常亮作为负责人应负有责任,对王常亮提出警告,一年内不得评先选优。
3.冯国胜在管理补课费资料其间,其本人请假期间,学校应另安排其他人员接管其工作。在搬家期间学校疏忽财产监护,导致资料丢失,学校及冯国胜均有责任,免除其副年级组长一职并在二年内不得评先选优。
三、加强市第六中学财务规范管理的要求
鉴于以上情况,我局对市第六中学财务规范管理提出以下要求: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中小学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依法筹集教育经费,努力节约支出。
2.建立健全学校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3.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4.规范学校财务收支审批制度,明确校领导的经济责任,做到责任到人,分工明确。
6.学校所发生的一切经济业务往来,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管理。各项收费严格执行市政府相关部门规定的收费范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严禁一切乱收费现象发生。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7.加强学校财会人员的业务知识学习,提高业务能力,财务人员要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履行职责,恪尽职守,坚决杜绝违法行为的发生。
2013年3月27日
乌海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3年3月27日印发
上一条:
下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