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及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我市及时转发了上级的文件,并在全市中小学推开职称制度改革工作。
此次改革实施的范围包括:全市纳入事业单位编制的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包括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电化教育机构、少年宫等)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民办中小学教师可参照本指导意见参加中小学职称改革)。
改革的内容:一是改革原中学和小学教师相互独立的职称(职务)制度体系。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原中学教师职务系列与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二是统一职称(职务)等级和名称。初级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职务)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三是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与原中
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对应关系是: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幼儿园中聘任的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四是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一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二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五是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评审,要按照培养和造就教育家的政策导向,严格控制数量,确保标准质量,树立中小学教师发展标杆和楷模。国家对于正高级教师数量实行总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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