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畅通重大紧急信息报送渠道,完善体系,提高效率,确保信息工作更好地为我市教育改革发展和稳定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一、上报范围
1.事故灾难类突发事件。学校楼堂馆舍等发生火灾、建筑物倒塌、拥挤踩踏、燃气泄爆等事故;校内外意外交通事故、溺水事故,集体活动事故;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后勤保障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影响学校安全稳定的其他突发灾难事故等。
2.公共卫生类突发事件。突发的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物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师生员工身体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当地发生的可能对学校师生健康造成危害的的公共卫生事件。
3.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气象、洪水、地质、森林、地震等灾害以及由此诱发的各种次生及衍生性灾害。
4.网络与信息安全类突发事件。利用校园网络发送有害信息,进行反动、色情、迷信等宣传活动;窃取国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保密信息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事件;各种破坏校园网络安全运行的事件;危及教育改革发展稳定的紧急事端和苗头性、倾向性、预警性的社会重要动态及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负面事件。
5.考试泄密违规事件。包括由我市教育系统组织的国家和自治区教育统一考试中,在命题管理、试卷印刷、运送、保管等环节出现的泄密事件,以及在考试实施和评卷组织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违规事件。
6.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校内外涉及师生员工参与的各种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请愿以及集体罢课、上访、聚众闹事等群体性事件;各种非法传教、政治性活动;针对师生员工的欺凌、恐怖袭击事件;师生员工非正常死亡、失踪等影响学校和社会稳定的事件。
7.违规办学相关事件。因虚假宣传、违规收费、乱发证书文凭等引发的公共事件。
8.其他影响学校安全与稳定的突发公共事件。
9.市级以上领导视察、调研,新闻媒体对敏感问题的采访等。
二、报送程序
1.按照属地管理和逐级上报的原则,区属各学校要将重大紧急信息第一时间报送所属区教育局和区委办,再由区教育局上报市教育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办公室、安全科;直属各单位直接报送市教育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办公室、安全科。在上报信息的同时,按领导指示迅速抓好落实。
2.凡报送至市级及以上部门的重大紧急信息均须先报送市教育局办公室,请示市教育局主要领导审定后上报,不得擅自越级上报。
3.上报书面信息须经学校(单位)主要领导签字盖章,确保真实、准确、及时、口径统一。
三、报送要求
1.要“真实”。深入实际,真实准确地掌握并报送重大紧急信息的第一手资料,既不能夸大,也不能故意隐瞒,坚决杜绝“小事夸大怕误事,大事讲小怕惹事”现象。
2.要“迅速”。发生重大突发性情况,第一时间电话报告事件初步情况,40分钟内书面报告事件初步情况,2小时内书面报告事件准确情况。苗头性、预警性信息也必须在掌握真实情况后2小时内电话报送,4小时内书面报送。
3.要“全面”。要确保报送材料的完整性,体现时间、地点、人物、规模、事件起因、性质、造成(可能造成)的危害严重程度及社会影响面、已采取的措施、发展态势的预测、需要上级帮助解决的问题等要素,及时续报事态进展、处置措施以及拟开展的后续工作等,为领导科学决策提供全面、及时、准确的依据。
4.要“连续”。各学校(单位)要根据突发事件发展变化情况和处置工作的不断开展,及时做好续报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各级领导作出的相关批示,并及时反馈落实情况。
5.要“总结”。重大突发事件平息后,要对重大突发事件发生过程、后续情况、事故原因、处置措施及善后工作出现的问题及取得的经验教训等内容进行总结,从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积累经验,为今后同类型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置提供参考。
四、责任追究
1.各学校(单位)主要领导为重大紧急信息上报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从事该项工作的工作人员为具体责任人。
2.工作中不认真执行重大紧急信息报送规定,出现缓报、漏报、瞒报、谎报的,视情节轻重,对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和具体责任人分别给予相应处理:
(1)缓报、漏报重大紧急信息,未造成后果或所造成后果轻微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视情节给予警告处分;造成较大后果、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2)瞒报、谎报重大紧急信息,未造成后果或所造成后果轻微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造成较大后果,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开除处分。
(3)工作中,因缓报、漏报、瞒报、谎报重大紧急信息,给国家或个人财产和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构成渎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对采用暴力、胁迫、命令等手段,压报或阻扰他人报送重大紧急信息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5)对出现上述失职、渎职行为的责任单位,在追究个人责任的同时,给予通报批评,按照重大安全事故年度考核“一票否决制”,取消其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上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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